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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两年:“人身保护令”作用几何?

核心提示:该制度已推行两年,其效果如何?能否真正起到预防家暴发生或再次发生的作用?

图文无关

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并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下称“人身保护令”)制度。如今,该制度已推行两年,其效果如何?能否真正起到预防家暴发生或再次发生的作用?

近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及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等2个全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法院获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前者共发出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数量位居全省前列,无一例违反;后者则共发出3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1宗违反,家暴当事人被处罚金1000元。

案例

1

丈夫实施性暴力

法院发令护妻

阿梅(化名)和阿华(化名)均为80后,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阿梅向法院提起申请称,从2015年初至2017年底,其因身体不舒服,未能满足阿华提出的进行夫妻生活的要求,阿华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在她反抗时动手将其打伤。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阿梅请求法院禁止阿华对阿梅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阿华对阿梅实施性暴力。

香洲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梅描述了阿华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情节清晰,符合逻辑,且提供了受伤照片、2017年7月17日的派出所报警回执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阿华对阿梅及阿梅父亲、阿梅母亲、阿梅长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而人身保护令发出后,阿华也不再对阿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

不顾法院“人身保护令”

男子继续骚扰妻子被罚

2016年11月,在东莞市经营电动工具店的周女士因与丈夫朱某不和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12月13日,法院对周女士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让周女士感到惊慌的是,自开庭后,朱某每天到周女士的店铺强拿商品,商品卖出款项占为己有,并辱骂、恐吓周女士,打砸商铺。2017年2月27日,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3月2日,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朱某在六个月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某骚扰、接触周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但朱某收到这份“人身保护令”后,并未因此有所忌惮。2017年3月7日,朱某到周女士所经营的店铺搬走了监控主机。周女士当场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记录了现场情况,并向双方当事人问话,制作笔录。后在法院的口头训诫下,朱某终于消停了一段时间。

2017年5月8日,朱某再次进入周女士的店铺,并与周女士发生争吵。通过调取周女士两次报警的出警录像及笔录,法院查实,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遂对朱某处以罚款1000元。后朱某缴纳了罚款。

经法院处理,两人和平结束了这段婚姻。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72小时内发出保护令

东莞第二法院家事审判庭余忆频法官介绍,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余法官强调,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有违反的情节,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家暴?

家暴不以受伤轻重为判断标准

据珠海香洲法院家少庭庭长代敏介绍,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判断标准是“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家暴是施暴方控制受暴方的手段,目的在于让受暴方因恐惧而服从于施暴方。因此,不能从施暴频率和身体受伤程度认定是否属家暴,即使是恐吓、威胁等精神侵害也是家暴的方式。

余忆频法官也表示,家暴的核心点是“控制”,施暴者想让受害者臣服于自己,“所以家暴的表现形式除了身体的控制以外,还包括采用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代庭长特别提醒说,在司法实践中,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均是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其中,加害人所作的悔过书、保证书、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等书证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受害人在家暴行为发生后,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以获得法律的最大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否完善?

部分相关单位无专人处理 流程尚有瑕疵

人身保护令制度推行2年,其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接到申请后三天之内就要决定是否作出裁定,要举行听证的话时间上不太允许。”余忆频法官介绍,东莞第二法院主要是要看当事人已提交的证据,如有需要,也会紧急去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证据及调证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家暴现实危险。

“一般来说,我们调查取证时当地组织都会比较配合。”余忆频法官表示,但部分相关单位内部没有安排专人和专门流程处理这类事情,在收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时会临时请示,处理流程没有那么流畅,“但也有个别单位特别重视,比如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负责人会直接督导协助我们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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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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