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澳柯玛、东安动力、阳泉煤业、标准股份和联美控股等5家上市公司高管出席,分别就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行业周期对现金分红的影响、行业整体分红水平、现金分红决策程序、经营性现金流和委托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等接受各方提问。
这是沪深两市首次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召开专项说明会。值得关注的是,会上,东安动力、联美控股表态称,已初步拟定了2017年度现金分红计划。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作为强化现金分红信披监管的配套措施,上交所在组织召开现场说明会的同时,还向3家市场质疑比较大的多年未分红公司以及8家具备分红条件但不分红或分红较少的公司发出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金分红工作,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通过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
5家公司现场释疑
为何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高度重视现金分红工作,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阳泉煤业董事长王强在说明会上表态称。
谈及为何2016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王强称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角度考虑。“虽然2016年四季度煤炭价格涨幅较大,但当时我们对2017年煤炭价格走势尚不明了。”
他同时介绍,公司2003年上市以来,流通股募集资金123000万元。截止到目前为止,共向股东现金分红353905万元,送股168350万元。其中在2003年至2011年,煤炭市场持续向好,公司业绩优良,累计现金分红256984万元。2012年下半年开始,煤炭销售市场出现较大变化,煤炭产能过剩,市场供大于求,煤价持续下跌,公司盈利水平下降,但公司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出发,仍坚持进行现金分红,2012年、2013年现金分红9.7亿元。
澳柯玛董事长李蔚介绍,2017年7月下旬,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公司启动了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修订工作。
“本次章程修订删除了有关利润分配‘孰低原则’规定,并调整了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为公司今后实施现金分红扫除了制度障碍。”李蔚介绍。
他同时介绍,上述章程修订事宜已于2017年8月17日经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拟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章程修订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起,公司将严格按照修订后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东安动力董事长陈笠宝表示,尽管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但也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企业的健康成长是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有分红的传统,只要有能力,公司还是尽可能回报投资者。”陈笠宝说,公司包括首发上市共融资两次,募集资金9.1亿元,从1998年到2005年公司连续9年分红,每10股每年派发最低1元,最高2.5元,累计现金分红5.6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61%。
他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如果达到分红条件,公司在制定分红议案过程中,也会尽可能听取各方的意见,争取使分红方案既结合经营及现金状况,又尽可能满足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他同时透露,2017年度,公司已拟定了初步现金分红计划,正与大股东沟通,“如有进展,将及时公告。”
联美控股董秘刘思生介绍,公司大股东提议,在2018年上半年以不低于2017年下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0%进行利润分配或股份回购。
“公司2012年至2016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尤其是投资者关注的2015年和2016年盈利但未进行分红,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标准股份董事长朱寅坦言。
他表示,公司近几年来未实施现金分红,主要由行业因素、财务因素、投资因素和股东因素等四方面因素造成。
高比例分红上市公司群体
已经形成
上交所于2013年率先出台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大了现金分红的监管力度:一是首次提出30%的倡导性标准;二是借助信息披露形成市场约束;三是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分红指引》自2013年实施以来,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改善明显,现金分红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明显加强,分红金额不断提高,分红比例逐年趋于稳定,行业分红情况也出现结构性改善。
权威数据显示,《分红指引》实施当年, 653家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时推出现金分红方案,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7成,同比增长17%。从派现金额看,现金分红总额(含中期)达到历史高点,为5959亿元,同比增长16%,而2009年至2011年分红总额分别仅为3470亿元、4311亿元、5156亿元。
2013年至2016年,沪市公司分红家数及金额更是稳步上升。从分红公司家数来看,由674家稳步上升到899家,分红家数占比基本维持在7成以上。从派现金额看,持续保持高位,2016年达到6800亿元,创历史新高。
而《分红指引》提出的“30%指导性标准”已逐渐被市场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该标准写入公司章程,沪市公司分红总体比例已经稳定在30%以上。
此外,《分红指引》出台之后,通过积极引导,行业分红情况也在逐年改善。比如,制造业分红水平持续提升,2013年至2016年,分红总额从718亿元大幅增长至1280亿元,增幅高达78.27%;受周期性因素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运输和仓储行业的分红总额也稳步增长,从2013年的210亿元稳步增长至276亿元,增幅达31.43%。
值得关注的是,盈利能力较为一般的农林牧渔行业,分红情况也出现明显改善,分红总额从2013年的11亿元逐年增长至32亿元,增幅高达190%。
此外,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分红指引》实施以来,沪市有262家公司连续3年分红比例超过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有50家公司连续3年分红比例超过50%,持续、稳定、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群体已经形成。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导投资者长期价值投资的基础。沪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量和比例稳步提升,已经形成以中国神华、福耀玻璃等为代表的持续高比例现金分红群体,成为沪市稳定运行和投资者回报的压舱石。
他同时表示,也确实有一批上市公司连续多年未实施现金分红。这其中,有部分上市公司是由于经营业绩较差、现金流紧张等原因而无法分红。对于这些公司,上交所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改善生产经营,不断提升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另有部分公司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对于此类公司,上交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资者发放必要的现金红利。存在恶意不分红的,还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当期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也可分红
专家介绍,现金分红的最低法定条件是资产负债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实务操作层面,财政部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规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必要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若母公司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则不应进行利润分配。由此可见,财政部认为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构成分红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目前公认的现金分红最低法定条件。
上交所《分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需要在业绩发布会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由此看来,《分红指引》认为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当期实现盈利”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公司只有盈利才能分红。在具体分红比例上,《分红指引》鼓励达到30%。
“需要说明的是,当期盈利并不必然构成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当期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按照财政部意见,事实上也可以分红。”上述专家表示,
“此外,在判断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时,还需兼顾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量。”上述专家介绍,虽然定期报告中的现金流量指标并不能完全代表上市公司分红时可支配的现金金额,但是一般理解,公司的分红能力还是取决于经营质量和可以支配的现金流。因此,现金流量指标不宜直接作为判断公司分红能力的刚性量化指标,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对上市公司分红能力的侧面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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