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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周远案当事人获国家赔偿191万 称将继续申诉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昨日(30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周远案”最新动态称,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共支付赔偿合计约191.5万元。

新疆高院称,赔偿请求人周易,原刑事案件中用名周远,再审改判无罪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目前已办理完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昨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赔偿申请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1997年5月17日,周远因被控潜入女生宿舍进行猥亵、故意伤害作案多起。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从宣判现场获悉,新疆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 对话 周远:希望做一个对别人有帮助的人

新京报:什么时候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

周远:上周新疆高院的法官就通知我和母亲这周一过去。昨天可能有其他事情耽搁,改到今天下午,新疆高院向我和母亲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新京报:对赔偿结果满意吗?

周远:虽然法官也做了一些解释,我还是持保留态度。此前我们的赔偿申请中包括我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我的误工费和心理治疗精神抚慰金、这20年申诉费用支出、我母亲这20年申诉期间的误工费和医疗费等等,共计1591万余元。但目前只赔偿了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没有涉及。比如现在我出来以后工作不好找,生活困难,到现在也没有结婚,这些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

新京报:要继续申诉?

周远:对。国家赔偿决定书最后一句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送达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我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新京报:改判到现在,生活怎么样?

周远:改判时也说过,我主要是做水暖、天然气的安装,天气凉了以后,活不能干了,基本都在休息。最近这段时间接受了很多媒体的采访。

新京报:对接下来的生活有什么规划?

周远:先做完国家赔偿的事。个人生活上,我和母亲有一些分歧,有时候会吵架。母亲作为一个老人,希望我找一份有社保的工作,稳定下来。我觉得人的一生还是要努力拼搏的,我希望能做一个对别人有所帮助的人。(记者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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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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