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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涉企业家刑事案件出现冤假错案?最高检回应

核心提示:张文中案办案组组长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顾雏军案办案组组长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两位组长均出席了昨天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

图文无关

昨天(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将加大清理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力度,特别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发布会召开的前一天,最高检成立专门办案组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审查监督。

张文中案办案组组长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顾雏军案办案组组长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两位组长均出席了昨天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

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错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王松苗表示,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眼光辩证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实行疑罪从无。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监察部门承担着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性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等重要职责,与民营企业产权、与涉案财产、与国有资产产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以及与农村集体产权相关的案件等,都将是今后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重点。

对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反向审视

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抓紧筛选一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着力纠正一批典型冤错案件。

最高检要求各省级检察院要从筛查确定的重点案件中,认真甄别选出3至5件涉及产权保护的有冤错可能的重大案件,以省级检察院名义挂牌督办,并及时将挂牌督办案件及省级检察院自办涉产权重点案件情况书面报送最高检,由最高检在汇总各地情况基础上选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说,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其中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并努力使当事人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一类型涉及产权的申诉和赔偿案件,特别是对滥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将一般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重视加强反向审视,集中剖析侵害产权的典型案例,并及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原办案机关和部门反馈,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产权保护中不规范司法行为。

将探索设立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检将在2018年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

“督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办案力度,形成声势,发现、甄别、监督纠正一批典型案例,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审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说,将继续加大对挂牌督办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跟踪督导,进一步完善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机制。

罗庆东表示,将探索在一些地方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明确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强化对一体化办案、异地审查办案机制灵活适用,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涉产权申诉专业化司法水平。

相关新闻 最高法发布首批涉保护产权案例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七起,涵盖了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这些案例既是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将发挥示范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一 逾期未解除财物扣押 省公安厅被判返还本息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而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了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北鹏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分析:“应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北鹏案”是一起历史跨度比较长的案件,它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的国家赔偿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而且,赔偿请求人是被生效判决定罪免刑的,这既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冤狱赔偿,也不同于行政或民事的国家赔偿。此外,公安部在刑事赔偿复议阶段即明确认定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表示,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案例二 征收发布前被强拆 区政府被判行政赔偿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的两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拆迁人未在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许某某房屋则位于公布的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在上述决定作出前的同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许某某作出赔偿。此后,案件经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再审认为,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撤销一审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的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判决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分析:“基层政府应善于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许某某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分析,许某某案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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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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