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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受害者的法律武器是什么?严惩“裸贷”平台

2016-12-11 21:12 | 钱江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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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多家媒体报道了某些高校女生“裸贷”的新闻。所谓“裸贷”,是在经由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借款之时,提供手持身份证或学生证的个人裸照及视频,作为如期归还所借款项的承诺。

对于这种有违道德与良知的“裸贷”,有的呼吁强化对互联网借贷行为的监管,有的呼吁高校加强学生教育、强化风险警示,有的指责这些学生是“自作自受”。凡此种种,或寄望于监管出招,或仰仗于法律制止,或期待道德改良,其背后的善良愿望,都是希望能顷刻消弭“裸贷”,挽救已经陷入“贷坑”的高校女生。

随着“裸贷”及其利益链条的呈现,的确有些令人瞠目结舌。照片和视频高达10G的容量,以新贷还旧贷成了现代版的“驴滚驴”,利息高达25%甚至更高,有学生为了还债不得不出卖身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许多事实,都很好地揭示了“裸贷”的危险和危害,也呈现了“裸贷”滋生的种种土壤与条件。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裸贷”?“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信用保证”或者说“还款承诺”?这种借贷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产生效力?出现了“利滚利”的情形之后,又需要怎样去解决?

尽管“裸贷”是经由互联网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其本质跟普通的借贷行为并无差别。在一般的借贷过程中,只要相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借贷意思表示又真实、明确的,借贷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在“裸贷”过程中,借款的发生以及完成,存在以“手持证件的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也以“裸照及视频”作为还款保证,在一些情形之下,可能导致整个借贷协议无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当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及其保证,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德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裸贷”所滋生的种种问题、风险及实际存在的事实,都表明“裸贷”借款行为可能伤及了多种“社会公共利益”。

“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借款担保,这种担保又能不能产生担保效力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在借贷行为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但是,一方面,借款人提供担保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非是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担保物;另一方面,担保行为也不得损害社会公俗良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以“裸照及视频”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行为及担保方式,也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背道而驰的。

事实上,从出借方而言,也不能以公开“裸照和视频”相威胁来催收欠款,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如果“裸照及视频”被有意泄露,轻则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及名誉,重则有可能导致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些互联网出借平台所推出的“裸贷”,不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而是已经逐步走向了法律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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