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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达标可退费,这才叫公平交易 

2016-11-24 20:29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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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进入11月,全国大部分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已经开始启动供暖措施。然而多年来,“供暖不暖”的问题依然存在,市民为此抱怨不断。

据媒体报道,近日,受强冷空气影响,北方遭遇大范围降温天气。供暖方面,北京启动数台尖峰锅炉应对低温,要求供热单位定期抽样检测室温。记者梳理发现,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不达标时部分取暖费可退回。

进入11月,全国大部分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已经开始启动供暖措施。然而多年来,“供暖不暖”的问题依然存在,市民为此抱怨不断。

以往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居民也以向供热公司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方式表达不满,但最后往往不了了之,供热公司并不会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而对居民进行适当退费或补偿。有些维权意识强烈的居民,就以下一年不交取暖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导致居民和供热企业之间矛盾和纠纷不断,热力企业以断供威胁,最终倒霉的还是老百姓。

如今,供热不达标即退费,对于倒逼供热企业提升供热效率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无疑开出一剂良方。规则对在矛盾中占天然优势的一方实行强力约束,有助于制止问题恶性循环,促进问题的真正解决。

事实上,供热同属金钱交易下的商品或者市场化服务。2012年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不得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不得低于14℃。这其实就是供热企业应该达到的供热标准。如果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供热标准,就意味着供热企业单方毁约,在不支持“退货”的前提下,退费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之前热力企业不论服务如何的强买强卖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如今不过是强调规则的回归。

其实对于“供暖不暖”,原因各有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出现管道泄漏,导致热量流失,还有地方则涉及房屋本身保暖性能问题。这就要求热力部门在接到居民投诉之后迅速反应,以双方认可的检测模式排查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如果是热力部门内部出现的问题,则应及时更换管道或加水升温;如果是其他问题,则应与小区或者街道一起,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居民居住环境的整体优化改造。这同样体现的是服务交易中责权对等的公平原则。

冬季市政供暖涉及民生福祉,优质的热力服务不仅能让市民暖在身上,更能暖在心头。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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