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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最高法为啥重提“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

2016-10-19 20:31 | 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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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到“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的人格权益保护等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我们也不难看出,最高法方面对此类案件的观点。

10月19日上午,政知道在最高法院参加了一场发布会——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到“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的人格权益保护等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我们也不难看出,最高法方面对此类案件的观点。

案例一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

先来看看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2013年第11期某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

该文共分 “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

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微博上发表博文:“杂志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l 判决结果

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二人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

葛长生、宋福宝,是“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和宋学义之子。

这个案子的源头,还是上边提到的文章,还有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文章(以下简称《不实》)。

《不实》一文中写道:

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

葛长生、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二人分别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l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邱少华是烈士邱少云之弟。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2015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近300条“多谢”海报,被告孙杰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

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孙杰用“作业本”账号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

邱少华以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大兴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l 判决结果

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权威说法

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权的行为作出制裁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获悉,近期法院受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通过判决,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针对一部分侵权言论以“学术文章”的形式出现,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学术讨论自由 ,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行使任何权利都有边界 。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时,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誉与荣誉等,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有的规定,也是一个社会底线。

程新文说,通过这些案件,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多知道点

已去世人的名誉等人格权的保护,哪些人可提起诉讼 ?

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应受保护。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首先是子女、配偶、父母(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这三类主体不在的话,就是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就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从现在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明确了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的时间长度,“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限度怎么办?那就是道德问题。” 程新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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